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0-07-03
名 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张家界绿源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决定书
张环罚〔2020〕3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家界绿源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7xxxx8173
地址: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锣鼓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308111978xxxx003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28日,我局执法工作人员杨家军(执法证号:13001100012)、王建英(执法证号:13001100156)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实地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刘家檐简餐中心项目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完成基础建设,正在建设地面主体工程。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张家界市林业局《关于武陵源袁家界刘家檐简餐中心项目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20〕2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0年6月1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原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举行听证会,并书面告知你单位,由于听证会主持人因公出差,我局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会,并书面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未提出异议。2020年6月29日,我局应你单位申请,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1.我局不具备对本案具有行政处罚权;
2.你单位在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刘家檐简餐中心项目已在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资源保护科、风景名胜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张家界武陵源区国家森林公园2015-2020详细规划,因此,不属于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情形,不应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3.你单位在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刘家檐简餐中心项目是为了解决景区搬迁居民生活出路而建设的民生项目,因此,项目建设很有必要,即使进行处罚也不应顶格处罚。
结合本案听证情况,并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对于你单位提出的不应顶格处罚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如下:
1.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交的《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的申请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系在我局调查之后,且尚未得到张家界市林业局的批复。张家界市林业局给我局的回复意见已经说明该项目没有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第19项之规定;中共张家界市委办公室、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张办〔2019〕38号),中共张家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张编〔2020〕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本案具有行政处罚权限。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处罚方式和期限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分行营业部
户 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费专户
账 号:43001520074xxxx248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