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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救济渠道、监督方式事项的公示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1-07-20

名 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救济渠道、监督方式事项的公示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救济渠道、监督

方式事项的公示

 

一、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可在本行政机关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2.在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

3.当事人对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地址:张家界永定区南庄坪大庸中路市生态环境局法制与宣传科

监督举报电话:0744-8298779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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