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4-08-15
名 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州浩贵州浩彤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2024〕5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企业名称:贵州浩彤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C0K6LN66
法定代表人:吴某斌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车河街道花果园项目R-1区第4栋(4)1单元33层2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负责管理的湖南桑龙高速TJ3标施工弃渣场地,自2021年12月开始堆放施工弃渣,未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对施工弃渣场采取降尘网覆盖、砌筑围墙进行围挡等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了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8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24〕 4号),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经我局案审会审议,现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小写:¥298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
开户名称: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银行账号:1909010229219551192
你单位罚款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本次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慈利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8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