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4-12-30
名 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不罚〔2024〕2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Q88EB2N
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子午路19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9月29日和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的一台MSD-Ⅲ型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涉嫌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亮证执法照片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程序合法。
3.证据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但副本内射线装置未包含MSD-Ⅲ型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
4.证据名称:二楼口腔科拍摄的MSD-Ⅲ型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照片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口腔科使用一台MSD-Ⅲ型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
5.证据名称:MSD-Ⅲ型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收费明细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9月29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MSD-Ⅲ型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获取违法所得30884元。
6.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7日对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存在超许可范围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事实。
7.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9月29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9日对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副院长、口腔科主任、医生等人员进行询问,该公司存在超许可范围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事实。
8.证据名称:《张家界市大众医院(新院)牙片室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和《张家界大众医院关于使用牙片机的情况说明》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0月9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牙片室建设项目在正常运行下,预计存在的放射危害能得到有效控制,从放射防护角度看,该项目可行。
9.证据名称: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工作场所防护检测项目检测报告;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0月9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MSD-Ⅲ型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工作场所防护检测合格。
10.证据名称:《张家界市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23年度评估报告》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操作人员体检报告和个人剂量监测均合格,防护措施到位。
11.证据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2024年10月20日发证)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内包含MSD-Ⅲ型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4日以《放弃听证权利声明》书面承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024年9月5日,湖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对你单位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并提出了监督检查意见。你单位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高度重视,立行立改。2024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环责改〔2024〕11号)时,违法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同时,你单位签署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我局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9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口腔科有1台牙片机,型号为:MSD-Ⅲ型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于2024年9月23日重新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另一台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标准号:YZB/闽0043-2008)为报废机,已经于2024年9月26日由深圳市金源变废为宝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处理。你单位2024年10月9日向我局提供了湖南合润监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9月20日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与涉嫌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23年度评估报告》(机房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均低于《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中2.5μSv/h的限制要求),证明你单位操作人员体检报告和个人剂量监测均合格,防护措施到位。你单位2024年10月9日向我局提供了湖南合润监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9月13日出具的《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工作场所防护检测项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HR646WB01),证明你单位MSD-Ⅲ型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工作场所防护检测合格。你单位2024年10月29日向我局提供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0月20日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内包含MSD-Ⅲ型微焦点牙科X射线机。
鉴于你单位系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中第14项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别"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的规定以及湖南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会议精神,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做好核与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