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5-03-03
名 称:关于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2025〕1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R3MRE1Y
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办事处高桥社区市交警支队东南侧张家坡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8月6日、8月9日、9月4日、9月14日、9月29日、11月5日对车牌为湘GY2128、湘G0J678、湘GY0668、湘G6L568、湘G68175、湘G1G058等6辆机动车开展检验(测)时,发现车辆排放明显冒黑烟,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 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亮证执法照片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程序合法。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9日对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机动车开展检验(测)时明显冒黑烟车辆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5份和《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测)场所和检验(测)工具等基本信息。
5.证据名称:车辆检测视频6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6日、8月9日、9月4日、9月14日、9月29日、11月5日对车牌为湘GY2128、湘G0J678、湘GY0668、湘G6L568、湘G68175、湘G1G058等6辆机动车开展检验(测)时明显冒黑烟。
6.证据名称:车辆检测报告22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1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6日、8月9日、9月4日、9月14日、9月29日、11月5日对车牌为湘GY2128、湘G0J678、湘GY0668、湘G6L568、湘G68175、湘G1G058等6辆机动车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4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1月20日-11月21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至11月21日对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大厅授权签字人、2名环保辅检员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6日、8月9日、9月4日、9月14日、9月29日、11月5日对车牌为湘GY2128、湘G0J678、湘GY0668、湘G6L568、湘G68175、湘G1G058等6辆机动车开展检验(测)时,发现车辆排放明显冒黑烟,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 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不分车型对检测车辆每台收取50元环检费用。
8.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2月6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6日对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再次开展现场调查,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6日、8月9日、9月4日、9月14日、9月29日、11月5日对车牌为湘GY2128、湘G0J678、湘GY0668、湘G6L568、湘G68175、湘G1G058等6辆机动车开展检验(测)时明显冒黑烟,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 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9.证据名称:车牌为湘GY2128、湘G0J678、湘GY0668、湘G6L568、湘G68175、湘G1G058等6辆机动车召回重检视频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6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2月31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为湘GY2128、湘G0J678、湘GY0668、湘G6L568、湘G68175、湘G1G058等6辆机动车召回重新开展了检验,检验结果合格。
10.证据名称:考核细则、考核制度、培训制度和环保检测作业指导书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2月20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学习制度。
11.证据名称:收费公示照片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1月2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标准。
12.证据名称:《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委托书)》4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1月2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安检+环检小型车辆收费450元。
13.证据名称:《关于停业整顿的申请报告》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1月8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8日主动申请停业整顿三天,并决定将所有涉及车辆召回重检。
14.证据名称:停业整顿通知(公告)照片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张家界沙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8日至10日停业整顿三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2025年2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主要围绕"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主动停业整顿三天、处罚金额较大且缴纳困难"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恳请免于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据此,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部分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应当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小写:300.00),并处以罚款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00)。(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裁量起点2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15%+环境违法次数1次0%)×500000元=250000元)
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造成环境危害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你单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小写:300.00);
2.罚款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账号:77010321000000177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5日
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取值 |
裁量起点 | 20% | 20% | ||
1 |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 不足3台 | 0% | |
3台以上不足10台 | 15% | 15% | ||
10台以上 | 30%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0%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5% | 15% | ||
6个月以上 | 25% | |||
3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15% | |||
3次以上 | 25% | |||
总取值 | 50% | |||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500000*(20%+15%+15%+0%)=250000元 |
注:1、本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情形。
2、情节严重是指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的情形。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4、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