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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环罚〔2025〕2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5-06-25

名 称:张环罚〔2025〕2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2025〕2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淑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R1BRG79

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街道仁和村(慈利产业开发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至18日对你单位燕子生猪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多次以拖延执法人员的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张家界市投诉件受理工作联单,制作时间:2025年3月17日,证明内容:证明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来由。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单位: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基本信息。

3.证据名称:《行政检查告知书》(张环行检告字〔2025〕1号)和《行政检查时间延长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湖南省入企检查码;制作时间:2025年4月16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依法向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检查文书,出示了检查码,证明行政检查的合法性。

4.证据名称:现场执法视频资料、照片等;制作时间:2025年4月16至18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慈利县公安局执法人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劝告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高某,要求其开门配合行政执法检查,高某表示坚决不开门的视频资料,证明你单位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违法事实,证明执法人员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现场指导下完成消杀工作。

5.证据名称:《关于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燕子养殖场联合执法现场消毒情况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5月6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农业农村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了进入污染防治区之前的消毒和采样检测。

6.证据名称:慈利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2025004、JY2025002);检验日期:4月16日—4月18日;提供单位:慈利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内容:证明进场人员防疫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

7.证据名称:现场勘察示意图,提取时间:2025年5月11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燕子场污染防治区和生产区具有明显的物理隔离。

8.证据名称:《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燕子现代化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封面、目录、158-159页),提取时间:2025年5月11日;证明内容:环评仅要求进入养殖区(生产区)才需要设置消毒通道进行消杀,未要求污染防治区设置消毒通道进行消杀。

9.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4月16日、4月17日、4月28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拒绝现场签字,拒绝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张环责改〔2025〕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执法机关行政检查,接受我局日常监督管理。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张环罚告〔2025〕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张环听通〔2025〕3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5年5月23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于2025年6月4日向我局提交《延期听证申请书》,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申请延期听证的理由不属于延期举行听证会的法定正当理由,于2025年6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延期听证通知书》。

2025年6月11日,我局依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进行了申辩和质证,提出如下意见:1、你单位不存在主观过错,员工不熟悉行政执法的流程,要求执法人员按照公司制度开展检查是为了落实国家防疫政策、维护场区正常生产秩序等,公司内部防疫标准比国家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标准更严格是为了更好防范疫情风险,并非故意阻挠执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免罚。2、你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免罚。3、在国家鼓励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背景下,本案应当不予处罚。

我局经集体讨论认为:1、行政检查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基本权力,其核心目的是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高岩廷多次以内部防疫规定为由拒绝、阻挠检查,存在主观故意。2、你单位多次以拖延执法人员的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故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免罚条件。3、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情形,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我局对你单位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4-1"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具体裁量过程见附件。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

户    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账    号:19090102292195511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4-1"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标准"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1日

附件:

表4-1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取值

裁量起点

10%

10%

1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拒不提供信息/资料

0%


除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以外的方式等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40%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暴力抗法

90%

90%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90%)*20万元=20万元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2-3进行裁量。

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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