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5-06-25
名 称:张环罚〔2025〕5号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2025〕5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淑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R1BRG79
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街道仁和村(慈利产业开发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4日对你单位燕子现代化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燕子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1年1月经批准的《燕子现代化生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要求:防止降雨流入污水池同时疏排雨水;雨水沟渠、截水沟均为明设,沿场区地形合理布设,使场内雨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出场外排入附近沟渠。实际建设中,你单位通过雨水沟将燕子场雨水导排入厂区的数个天坑井,然后渗漏排放至连接天坑的溶洞,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你单位于2024年5月投入生产,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第2505-01194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燕子养殖场2025年5月4日排入一号天坑井的初期雨水pH值为9.3、化学需氧量为295mg/L、氨氮为10.8mg/L,后期雨水pH值为9.2、化学需氧量为114mg/L,氨氮为6.77mg/L,远高于同一时间同一区域背景雨水中污染物浓度(pH值为8.1、化学需氧量为9mg/L、氨氮为1.33mg/L)。初期雨水和后期雨水pH值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规定的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pH≤9),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规定的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5倍和0.14倍,属于含有水污染物的污水。
你单位2021年1月经批准的《燕子现代化生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5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载明:区域地下水各监测指标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水质标准要求,表明项目区域地下水水质较好。
2025年5月,我局委托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对你单位燕子场所在区域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进行调查,该单位出具了《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燕子育肥场所在区域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调查项目工作报告》,报告结论载明:通过采样分析(2025年5月23日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505-01422号《检测报告》)发现,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通津铺燕子育肥场地下水下游区域监测井及岩溶涌水口出现总大肠菌群、氨氮、硝酸盐氮、高锰酸盐指数(耗氧量)等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限值的情况,其中总大肠菌群最大超标倍数为532.33倍、氨氮最大超标倍数为13.04倍、硝酸盐氮最大超标倍数为0.99倍、高锰酸盐指数(耗氧量)最大超标倍数为0.6倍。综合分析,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通津铺燕子育肥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周边地下水水质部分指标超标,对所在区域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综上所述,你单位燕子场的上述行为系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其特征污染物与导致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下降的污染指标部分相同,燕子场的违法排污行为与周边地下水环境污染存在关联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至5月10日;提供单位: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勘察平面图、燕子场设计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音像资料;提取(制作)时间:2025年4月17日至5月12日;提供(制作)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通过雨水沟将燕子场雨水导排入厂区的数个天坑井,然后渗漏排放至连接天坑井的溶洞,采样人员对1号天坑井雨水和背景点雨水采样。
3.证据名称:3月20日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照片。提取时间:2025年5月1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燕子场污染防治区堆肥区路面外有粪便撒漏,生产区猪舍外地面有撒漏的除臭喷淋水。
4.证据名称:《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燕子现代化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2021年1月)(封面、目录、第53页);提取时间:2024年5月5日;提供单位: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燕子场排水要求为“雨水沟渠、截水沟均为明设,沿场区地形合理布设,使场内雨水排出场外排入附近沟渠。”
5.证据名称:检测报告(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505-01194号)及送达回证、检测结果告知书;提取时间:2025年5月10日;提供单位: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燕子场排入天坑的雨水及背景点中的污染物浓度,我局已向你单位告知检测结果。
6.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慈罚〔2024〕5号、张环慈罚〔2024〕6号);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近两年你单位因生态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7.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关于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燕子场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燕子场厂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8.证据名称: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2019年)、检测报告(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505-01194号);提取时间:2025年5月1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燕子场未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内物质。
9.证据名称:《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燕子现代化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2021年1月)(封面、目录、第95页);提取时间:2025年5月25日;提供单位: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燕子场未建设前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
10.证据名称:《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燕子育肥场所在区域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调查项目工作报告》及送达回证;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燕子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周边地下水水质部分指标超标,对所在区域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张环责改〔2025〕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张环罚告〔2025〕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张环听通〔2025〕4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后因本案出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为保障你单位对该部分事实和证据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经研究决定撤销张环罚告〔2025〕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张环听通〔2025〕4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我局于2025年6月3日重新作出并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张环罚告〔2025〕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6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6月5日作出张环听通〔2025〕5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5年6月6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于2025年6月9日向我局提交《延期听证申请书》,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申请延期听证的理由不属于延期举行听证会的法定正当理由,于2025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延期听证通知书》。
2025年6月19日,我局依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进行了申辩和质证,提出如下意见:1、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你单位不具有收集、处理雨水的法定义务。3、你单位未实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燕子场项目雨水流入天坑井是符合场地客观地貌条件的自然现象。4、你单位没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5、地下水质量有变化不能证明燕子场存在直接排污行为。6 、本案符合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条件。
我局经集体讨论认为:1、客观上,你单位燕子场实施了利用溶洞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正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将溶洞作为法定禁止的水污染物排放去向,其保护的法益是地下水环境质量安全。本案处罚的是你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受污染雨水的行为,而不是你单位未收集、处理雨水的行为。3、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将雨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出场外排入附近沟渠,就是为了避免溶洞及地下水环境受到污染。在不具备自然导排条件的情况下,你单位可以通过采取设置动力装置等方式将雨水导排出场区排入附近沟渠,你单位所称“燕子场项目雨水流入天坑井是符合场地客观地貌条件的自然现象”的申辩理由不成立。4、你单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本身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无需另行证明你单位具有主观故意。另,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违法将燕子场雨水导排入厂区的数个天坑井,然后渗漏排放至连接天坑的溶洞,具有主观故意。5、你单位燕子场违法向溶洞排放水污染,其特征污染物与导致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下降的污染指标部分相同,本案认定你单位燕子场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与地下水污染存在关联性合理。6、你单位认为本案符合免罚轻罚的条件却未举证说理,经复核,你单位并无法定免罚轻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我局对你单位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单位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二)罚款伍拾贰万元整(小写:520000.00元),具体裁量过程见附件。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
户 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账 号:19090102292195511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1日
附件
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取值 |
裁量起点 | 10% | 10% | ||
1 | 违法行为表现 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0% | |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10% | |||
偷排 | 20% | 20% |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20% | |||
2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
3 |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 不足1天 | 0% | |
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
15天以上 | 15% | 15% | ||
4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2% | |||
3次 | 7% | 7% | ||
4次以上 | 16%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20%+15%+7%)*100万元=52万元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6、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