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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环罚〔2025〕6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5-06-25

名 称:张环罚〔2025〕6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20256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淑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R1BRG79

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街道仁和村(慈利产业开发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4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慈利县苗市镇白龙村白龙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肥车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通电运行,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未经处理通过打开的窗直接排放于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相关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1及相关责任人岗位工资发放清单1提取时间:2025428日、429日、57日;提供单位: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基本信息及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2.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3;提取时间:202548日、49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48日对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苗市镇白龙村白龙养猪场堆肥车间现场堆放大量粪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接通电源,车间窗户打开等现场情况

3.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提取时间:202556日、57日、512日、53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擅自拆除无害化处理设备后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后未及时恢复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4.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张环审〔202086号)复印件1份及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苗市镇白龙村白龙养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48),提取时间:2025418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苗市镇白龙村白龙养猪场堆肥车间需配套建设除臭处理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6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于2025611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我局于2025613日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张环听通〔20256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626日上午9时在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举行听证会。61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撤销听证申请书》和《免于处罚申请书》,以违法行为轻微、整改及时未造成危害后果为申辩理由,申请免于行政处罚。我局认为你单位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已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5-1进行裁量,计算方式:罚款金额=1000000×(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持续1天以上不足52%+违法次数37%=190000元,故对提出的免罚要求不予采纳。2025620日向你单位送达《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终止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5-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

   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号:1909010229219551192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56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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