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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环罚〔2025〕7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5-07-28

名 称:张环罚〔2025〕7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2025〕7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湖南张家界高峰茂源种猪扩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博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RJBYW00

地址:慈利县高峰土家族乡雪莲村9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即投入生产。

1.未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对干粪车间进行"密闭"(现为敞开式),废气(恶臭)连续无组织排放。

2.未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对沼气采取"收集+脱硫净化+贮存罐+0.5t/h锅炉+8m排气筒、沼气火炬"的方式建设,未安装沼气净化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4月22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4月21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30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的事实。

3.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4月21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存在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的事实。

4.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4月22日、5月8日、6月14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存在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的事实。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4张;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3月30日、4月21日;提供(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亮证执法照片证明程序合法,干粪车间、沼气池照片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6.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慈利高峰雪莲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雪莲村养殖场年出栏10000头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4月22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生态环境部门已要求你单位按照环评及审批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7.证据名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表》;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4月22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存在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的事实

8.证据名称:《关于慈利高峰乡雪莲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雪莲村养殖场、慈利县高峰万头生猪饲养有限公司与湖南张家界高峰茂源种猪扩繁有限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4月26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三家公司实际上为同一家公司。

9.证据名称:《村支两委会议记录》;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4月26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慈利高峰乡雪莲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雪莲村养殖场变更过程及合法性。

10.证据名称:《干粪车间照片》;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4月26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干粪车间在雪灾前是密闭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于2025年6月17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意见:一是企业共投入18.4211万元,积极整改存在问题;二是主动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是请求对企业负责人罗XX免于处罚,对企业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局经复核后,对你单位陈述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及专用裁量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的规定:

1.应当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小写:410000.00元)。

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5%+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100万=41%×100万=41万元。

2.应当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xx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起点25%+(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1-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25%×20万=5万元。

鉴于你单位整改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你单位(个人)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精神,支持企业发展,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即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xx减轻处罚,即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法定最低罚款数额5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个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小写:210000.00元);

2.对你单位罗XX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账号:1909010229219551192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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