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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环罚〔2025〕8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5-09-04

名 称:张环罚〔2025〕8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20258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淑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R1BRG79

地址/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街道仁和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62777对你单位富垭现代化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富垭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富垭养殖场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干粪倾倒在堆肥车间旁边、靠生产区围墙外面的区域未按要求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共7份;提取时间:2025627日、74日、7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现场照片2对富垭养殖场场长谭某某、环保点位长吴、倾倒人彭某某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提取时间:2025627日;对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保障班长(负责环保、安全工作)高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74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富垭养殖场实施了非法处置养殖固体废物的行为。

3.证据名称:对富垭养殖场点位长吴、倾倒人彭某某、李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提取时间:202577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养殖场固肥进出库台账2,《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2提取时间:202562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富垭养殖场实施了非法处置养殖固体废物的行为处置的时间和倾倒量。

4.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77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5.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7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委托人与你单位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受托人代为处理你单位富垭养殖场环保相关业务的权限。

6.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关于富垭现代化牲猪养殖场建设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71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富垭养殖场厂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7.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慈罚〔202456号)2份、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202536号)2份;提取时间:2025721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42025年行政处罚记录。

8.证据名称:富垭现代化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目录1、目录2、页码45120页);提取时间:202571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富垭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和养殖粪污的处置要求。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8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3通用裁量表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零壹拾元整(小写:35010.00。具体裁量过程见附件。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账号:1909010229219551192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3通用裁量表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5831

 

 

 

 

 

 

 

 

 

附件:

13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0%√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5%

跨县级行政区域

12%

跨市级行政区域

18%

跨省级行政区域

27%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2%

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4%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5%

3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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