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5-09-04
名 称:张环罚〔2025〕8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2025〕8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淑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R1BRG79
地址/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街道仁和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和7月7日对你单位富垭现代化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富垭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富垭养殖场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干粪倾倒在堆肥车间旁边、靠生产区围墙外面的区域,未按要求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共7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7月4日、7月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2张,对富垭养殖场场长谭某某、环保点位长吴某、倾倒人彭某某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对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保障班长(负责环保、安全工作)高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4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富垭养殖场实施了非法处置养殖固体废物的行为。
3.证据名称:对富垭养殖场点位长吴某、倾倒人彭某某、李某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7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养殖场固肥进出库台账》2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2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富垭养殖场实施了非法处置养殖固体废物的行为,处置的时间和倾倒量。
4.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7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5.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委托人与你单位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受托人代为处理你单位富垭养殖场环保相关业务的权限。
6.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关于富垭现代化牲猪养殖场建设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富垭养殖场厂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7.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慈罚〔2024〕5、6号)2份、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2025〕3、6号)2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1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4、2025年行政处罚记录。
8.证据名称:《富垭现代化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目录1、目录2、页码45、120页);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富垭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和养殖粪污的处置要求。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零壹拾元整(小写:35010.00)。具体裁量过程见附件。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账号:1909010229219551192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31日
附件:
表13通用裁量表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Y | ||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12个月以上 | 22% | ||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5%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22%√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