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5-11-17
名 称:张环不罚〔2025〕2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不罚〔2025〕2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张家界南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Q9HB891
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火车站北站广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机动车检验机构等移动源污染监管问题线索的函》(湘环办函〔2025〕36号),我局于2025年7月9日至10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12月2日至12月5日期间,对车牌为湘CF759T、湘G38376、湘G3D890、湘GY3871、湘GU6299、鄂FG0390、湘G28996共7台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检测)时,使用同一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YZ067LMNOP8345TU)与CAN(797A5056),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7份(编号:430802032412031635452031、430802032412030939452031、430802032412040947472031、430802032412020843072031、430802032412031110272031、430802032412041024344021、43080203241205153448401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人事任命文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签字人资质证书及劳务合同12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9日、7月10日、7月25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9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在2024年12月2日至12月5日期间对上述7台不同型号不同品牌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测)时,OBD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 ID及CVN码相同。
3.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和现场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9日、7月1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检测场所和授权签字人职责信息。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3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履行了亮证执法、送达《现场检查告知书》、出示检查码等检查程序。
5.证据名称:张家界南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授权签字人杨某某的《现场询问调查笔录》2份;张家界南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员余某、陈某的《现场询问调查笔录》2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2025年9月11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1)你公司在2024年12月2日至12月5日期间对上述7台不同型号不同品牌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测)时,OBD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 ID及CVN码相同;(2)你公司没有主动出具虚假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6.证据名称:《在用车检验(测)报告》7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在2024年12月2日至12月5日期间对上述7台不同型号不同品牌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测)时,OBD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 ID及CVN码相同。
7.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服务协议》7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在2024年12月2日至12月5日期间对上述7台不同型号不同品牌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测)时,OBD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 ID及CVN码相同,出具7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收取环检费用350元。
8.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湘GY3871、湘G3D890、湘G2899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3份;湘G3D890维修支付记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7日、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2024年12月,车牌为湘GY3871、湘G3D890、湘G28996等3车辆车检前进行了维修。
9.证据名称:《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张家界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于2024年12月16日进行了系统升级,2024年12月16日前机动车检测同步视频无法查询。
10.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整改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4日;提供单位:你公司。《张家界南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免予处罚的申请》;提取时间:2025年9月1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1)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你公司没有主动出具虚假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见附件),本应当对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整(小写:350.00),并处以罚款壹拾柒万伍仟元整(小写:175000.00)。
鉴于你公司没有主观过错,并主动整改且努力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
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取值 |
裁量起点 | 20% | 20% | ||
1 |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 不足3台 | 0% | |
3台以上不足10台 | 15% | 15% | ||
10台以上 | 30%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0%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0%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5% | |||
6个月以上 | 25% | |||
3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15% | |||
3次以上 | 25% | |||
总取值 | 35% | |||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500000*(20%+15%+0%+0%)=175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