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5-11-17
名 称:张环罚〔2025〕9号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2025〕9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张家界和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G01640380P
地址: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C区(永定区阳湖坪建新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至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对车牌为湘GF6979、浙CH1H15、湘AJ2962、湘GJ9985、粤ES578G、湘G3A793、湘GD6076等44台不同型号、不同品牌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测)时,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附录C(规范性附件)OBD检查 C.2.2 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附录J规范性附录 车载诊断(OBD)系统 J.6.4.6.1 OBD 系统应为每个诊断或动力传动系统排放控制单元使用单独的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并且用唯一的模块地址回应通用扫描工具。J.6.4.6.2 每个与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 ID,其中至少有一个字节的数据与其他排放相关标定/软件的设定不同”的要求开展检测,OBD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使用同一CAL ID(23067LMNOP8345TU)及CVN码(D3D45056,576C6D6E),并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人事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相关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员资质证书及劳务合同2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等17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8日、7月21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和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基本信息,以及检测资质和相关检测设备校准情况。
2.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8日、7月15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对上述44台不同型号、不同品牌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测)时,OBD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使用同一CAL ID及CVN码,出具了44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8份,《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检测工位布置图》《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物证资料保存证物袋》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8日、7月15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检测场所、收费公示和OBD作弊器等信息。
4.证据名称:《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调查笔录》6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5日、7月16日、7月21日、9月3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7月16日、7月21日、9月30日对你单位站长柯某某、授权签字人时某某、原环保车间负责人满某某及2名环保辅检员黄某、胡某某进行了询问,你单位对上述44台不同型号、不同品牌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测)时,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要求在具体的检测过程中OBD诊断仪没有直接与车辆OBD原接口连接,不同型号、不同品牌机动车OBD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使用同一CAL ID及CVN码,出具了44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5.证据名称:《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4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8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和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对上述44台不同型号、品牌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测)时,OBD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使用同一CAL ID及CVN码,出具44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6.证据名称:《服务协议(委托书)》48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6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和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对上述44台不同型号、不同品牌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测)时,OBD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使用同一CAL ID及CVN码,出具了44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单位不分车型对检测车辆每台收取50元环检费用,共收取环检费用2200元。
7.证据名称:《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交机动车检验机构等移动源污染监管问题线索的函》《行政检查通知书》《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涉企行政检查二维码》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8日、7月9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案件线索来源、行政检查程序及人员合法合规。
8.证据名称:《网红码专项整改报告》1份、《关于OBD“网红码”从轻处罚的申请》1份和涉案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3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9日、9月3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和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正在对涉案车辆召回重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9.证据名称:《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张家界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网红码”线索统计表》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30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后出具4份“网红码”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2025年11月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从轻处罚申请书》,提出如下意见:1.积极配合调查整改。2.合规经营,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行为。3.经营困难处罚金额较大。4.参考其他地市同案同罚标准,请求从轻处罚。
我局经集体讨论认为:1.你公司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主动上交OBD作弊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采取召回重检措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该意见予以采纳。2.合规经营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要求,其本质是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该意见不予采纳。3.经营困难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支撑,该意见不予采纳。4.相同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该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的规定。据此,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部分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应当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元整(小写:2200.00),并处以罚款叁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325000.00)。(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500000*(20%+30%+15%+0%)=325000元,见附件)
鉴于你单位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你公司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的规定,我局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元整(小写:2200.00);
2.罚款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
户 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账 号:1909010229219551192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
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取值 |
裁量起点 | 20% | 20% | ||
1 |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 不足3台 | 0% | |
3台以上不足10台 | 15% | |||
10台以上 | 30% | 30%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0%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5% | 15% | ||
6个月以上 | 25% | |||
3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15% | |||
3次以上 | 25% | |||
总取值 | 65% | |||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500000*(20%+30%+15%+0%)=325000元 | ||||
注:1、本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情形。
2、情节严重是指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的情形。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4、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